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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桐柏县法院:保证人承诺“本息还清” 债权人可以高枕无忧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25  浏览次数:59407
核心提示:基本案情2023年4月6日,许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陈某借款7.6万元,约定当年年底前偿还完毕,并出具借条一份,二人共同朋友林某出于好意,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承诺:愿意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后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许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陈某借款7.6万元,约定当年年底前偿还完毕,并出具借条一份,二人共同朋友林某出于好意,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承诺:愿意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后许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陈某考虑到朋友关系,且有保证人林某的承诺,一直未向许某和林某主张权利。2025年3月份,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和林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约定了履行期间,借款人许某应按约偿还该笔借款。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自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综上分析,本案保证期间虽有约定,但属于法律规定的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又因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陈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许某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林某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陈某虽提出林某已承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但并不意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无期限的。法庭遂判决许某偿还陈某的借款,驳回陈某对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当然,如果约定保证期间至“本息还清”止,看似对债权人非常有利,实则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其法理在于:债务的最终承担者是债务人,而非保证人,保证人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债务人。在此提醒:债务虽有“保证本息还清”的承诺,这绝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高枕无忧。债权人一定要积极主张权力维护个人利益,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吕纪春 通讯员 冀晓莉

(稿件来源: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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