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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婚后要共同承担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23  浏览次数:53278
核心提示:明明是夫妻一方婚前欠款,为何债权人向法院主张要求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时,法院有时却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区分?来看看法院怎么认定!基本案情被告徐某在婚前承建某建筑工程期间,

明明是夫妻一方婚前欠款,为何债权人向法院主张要求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时,法院有时却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区分?来看看法院怎么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在婚前承建某建筑工程期间,租用原告李某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事后未足额支付李某租赁费及物资丢失赔偿费,双方签订了债权数额确定协议,约定了徐某承担租赁费及租赁物丢失赔偿数额56万元。协议签订后,徐某未按约定支付李某款项,李某遂将徐某及其妻子郭某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坚称该债务与其妻子无关,是其在婚前承建工程过程中欠下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

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徐某拖欠李某的租赁费及物资丢失赔偿费系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查明事实,案涉建筑工程项目方曾向被告徐某给付一套房产,用以抵扣其租赁案涉建筑材料进行施工的工程费、劳务费,抵扣给徐某的该套房产已于2021年即徐某与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不动产登记部门预告登记在郭某某名下。同时,根据建筑材料运输工人刘某某出庭证言,其在往案涉工地上送钢管等物资时,在大门口见过郭某某,而且其大概于 2021年年底向徐某要运费,徐某陈述钱不够,要向郭某某要点后转给刘某某。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在案涉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郭某某在与被告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知情的,且因该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生产经营收益即抵扣的项目方一套房产,预告登记在了被告郭某某名下,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债务属于被告徐某、郭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徐某与郭某某共同承担合同债务,应予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徐某及其妻子郭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付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如果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共同偿还。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借款用途。可以从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用途,借款款项的资金流向及具体用途,夫妻双方自认的借款用途等入手,查明实际借款用途,以确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2、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若一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或意思表示追认债务,例如还款、共同签名等,则可以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收入来源、收入情况。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用于经营的,应当审查经营收入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经营行为,若否,不能当然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吕纪春 刘鑫)

 

稿件来源: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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