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东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经王某招工,在某公司的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某日夜间,孙某在王某指示下搬货时,被掉落的货物砸伤左臂,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将王某及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调解
该案由宛城区法院东关法庭庭长刘琳瑜承办。当事人在立案后申请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为了有效化解矛盾,刘琳瑜法官团队立即组织原、被告进行质证,并快速启动鉴定程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争议点主要在于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刘琳瑜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和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尽可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过程中,刘琳瑜组织双方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在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根据鉴定意见和原告住院病历、花费情况,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初步计算。随后,围绕双方对责任划分的争议,结合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规定,就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进行释明,并以同类案例的赔偿数额为参考,引导双方了解案件责任划分及赔偿依据。考虑到原告作为普通工人,经济压力大,刘琳瑜希望被告公司换位思考,理解工人的不易,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最终,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扣除被告方已垫付的费用后,被告某公司当庭将剩余赔偿款项一次性支付到位。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减轻了负担。
近年以来,宛城区法院东关法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全流程,并注意调解后的即时履行,实现案件化解最优解的同时,积极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下一步,东关法庭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审判实践中切实“护民心、解民忧”,为保障民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吕纪春 高雁鸿)
(稿件来源: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