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农民工藏某、李某、袁某、赵某在某建筑工地干活,对方拖欠他们工资讨要未果,1月6日上午,经舞钢市劳动仲裁院耐心细致的调解,他们4人终于讨回了说法。 2023年10月份农民工臧某、李某、袁某、赵某到某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工程施工地上班,而实际是中标公司又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有书面的钢结构产品制作服务合同,即实际施工公司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名农民工多次与两公司协商要求两公司支付其拖欠2023年12月-2024年6月期间工资,但均未有结果后,四名农民工于2024年12月27日向舞钢市劳动仲裁院递交仲裁申请。要求两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的 81096元及经济补偿14226元。
2025年1月6日上午,舞钢市劳动仲裁院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落实“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仲裁委依法受理该起农民工的欠薪案件,并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庭前调解,督促用人单位30日内支付四名农民工工资81096元。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委充分听取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了解事实,分清两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近年来,舞钢市仲裁院在农民工讨薪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成效。许多农民工通过仲裁院的帮助,成功讨回了被拖欠的工资。这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仲裁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编辑:马文忠 张国强 供稿:李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