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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桐柏县法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 借贷合同无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5  浏览次数:51933
核心提示:案情简介2018年3月,王某为出借刘某借款,以本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次日,王某将存有10万元贷款的银行卡交给刘某,刘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后,刘某未偿还王某该笔借款及利息,王某也未偿还银行贷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王某为出借刘某借款,以本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次日,王某将存有10万元贷款的银行卡交给刘某,刘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后,刘某未偿还王某该笔借款及利息,王某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未果,王某将刘某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综合双方过错及贷款成本等因素,法院判决刘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因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约定当然无效,但刘某应支付王某资金占用费用,即自借款之日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以内贷款基准利率4.35%计付至借款偿清之日。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款项系王某从某银行贷款后转贷给刘某,并非其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认定王某与刘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王某和刘某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均负有过错,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吕纪春 刘鑫)

 

来源: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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