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开展“安全生产月”的相关要求,舞钢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舞钢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科多次对辖区驾培、物流、维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舞钢市某驾校有限责任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法事实成立。
随后,舞钢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此次行政处罚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大队首例以此为依据查处的案例。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如下:
第二十八条 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胡文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