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吕要军 吴尘)8月17日18时许,杞县五里河镇赵虎岗村村民丁某驾驶豫B****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杞县五里河镇徐楼东头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楼村东头十字路口时,和杞县五里河镇东陶村张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和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查:豫B****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丁某某,丁某某在车辆使用期间未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强制性保险。2022年8月27日杞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对丁某某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杞县交警提示广大司机朋友:未购买强制性保险的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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