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经常看到交通违规的情况日前,公安部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条例》,提出对群众非法劫持车辆的照片、录像资料,经核实、核实,可作为惩罚的证据。

据介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工信部起草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草案)公安部决定”中,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增加,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录像经核实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照片、视频的审查、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应当以实际驾驶人的名义记录违法行为。

据了解,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无法确定实际驾驶人,因此所有违法行为均以机动车名义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实际驾驶人的名义记录违法行为,但交通技术监测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可以确定实际驾驶人。